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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承諾在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方面,會完全符合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公認標準。為此,我們會確保本公司職員遵守最嚴格的保安及保密標準。
  2. 本公司持有客戶資料的類別主要為客戶之身分證明和聯絡資料,閣下提供的個人資料可包括閣下的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身份證號碼及在地產代理協議、臨時買賣合約及租約內的個人資料〔以下稱“客戶資料”〕。本公司向閣下收集的客戶資料主要用於就閣下委任/將委任本公司作為出售/購買/租賃(視乎何種情况而定) 的物業/某些物業的代理而進行與該出售/購買/租賃有關的地產代理工作,行政和內部紀錄用途,亦可能用作以下用途:
    1. 本公司任何日常業務運作(包括在有需要時披露予專業顧問、監管機構、政府部門、法院、執法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機構,及為追收你逾期仍未支付的佣金或其他費用轉移予我們聘用的律師和法院);
    2. 本公司日後向閣下宣傳、介紹或推廣本公司地產代理及其他服務,包括直接促銷其他地產產品或樓盤,及發送市場上可供銷售或租賃的物業的宣傳資料;及
    3. 閣下同意的其他用途。

    當本公司收到閣下希望我們終止使用閣下的客戶資料作促銷、宣傳、介紹或推廣用途的通知,即會停止使用閣下的客戶資料作有關用途。除以上所述外,未經閣下的訂明同意,本公司不會使用閣下的客戶資料作任何其他用途,除非有關使用為法律所規定。

  3. 客戶可查悉本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的政策和實務及獲知本公司持有關於其個人資料之類別。
  4. 除非客戶自願同意,否則本公司不會將客戶資料披露予另一地產代理公司,轉移給本公司之母公司及/或有聯繫之公司作推廣業務或生意之用,或將該等資料用作私人用途。
  5. 除非已事先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否則本公司不會將客戶資料售予或轉移給第三者以獲取金錢上或類同或其他的利益。
  6. 除非本公司已取得客戶的明確同意,向客戶介紹其他服務例如法律及按揭服務時,本公司不會把客戶資料轉移給服務提供者。
  7. 在首次使用客戶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本公司將告知客戶,他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如客戶作此要求,資料使用者將停止如此使用有關資料。本公司將備存一份列有已選擇拒絕再收到任何促銷服務的人士的名單。
  8. 客戶提供的客戶資料將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 及其附屬法例,地產代理監管局不時發出的指引,或就有關個人資料或載有有關個人資料的文件適用的法例及規例保留。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的執業通告編號08-05(CR),本公司會保留地產代理協議、睇樓紙或類似的協議五年,由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起計。根據《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本公司會備存 (i) 所有住宅物業放盤的紀錄,及所有就住宅物業訂立的地產代理協議的文本,自收到有關放盤或訂立有關地產代理協議(視屬何情况而定) 起計為期三年;及 (ii) 就收取的任何款項向客戶發出的收據副本及將有關款項存入《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所指的認可機構開立的信託戶口的存款收據副本,在有關收據發出後,將有關收據的副本保留三年。另外,本公司亦會依據《稅務條例》(第112章) 第51C條,將該條所指的紀錄保留七年,紀錄包括(a)紀錄收入及付款,或入息及開支的帳簿;及(b)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及用以核實(a)段所指帳簿內的記項所需的其他文件。保留期屆滿之後資料將會被刪除及不會再被使用。
  9. 載有客戶資料的文件將存放在安全穩妥的地方,以防資料遺失或被未獲授權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或使用。閣下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只限於由需要使用該等資料作上述第2段的用途,並且在適當處理該等資料及遵守保密規定方面曾接受訓練的員工查閱。
  10. 客戶有權查詢本公司是否持有客戶的個人資料及查閱其本人的客戶資料。客戶有權要求本公司更正其個人不正確的客戶資料。(本公司可就處理任何 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所有關於客戶資料之查詢、查閱或改正資料,或關於客戶資料之任何要求,可致函本公司的個人資料私隱主任 [地址:九龍觀塘開源道49號創貿廣場25樓2508室 / 電話: 2418 2028 / 電郵地址: dpo@kaishing-rea.com.hk ] 提出有關要求 (查閱資料:請使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